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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充民初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充民初字第2541号原告胡某某,女。原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明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 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