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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商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胜利油田东方鹏达非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胜利油田东方鹏达非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商初字第385号原告:胜利油田东方鹏达非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驻河口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娄安璠,山东益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胜利油田东方鹏达非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胜利油田东方鹏达非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胜利油田东方鹏达非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胜利油田东方鹏达非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胜利油田东方鹏达非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薄一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