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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博诉被告刘立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博,刘立军,山东省东营市德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公司,张玉清,潭章建,河北伟凯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赵永林,赵书义,任书兰,赵文涛,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初字第147号原告李文博。法定代理人李丙坤,系李文博父亲。被告刘立军,山东省利津县。被告山东省东营市德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公司。被告张玉清。被告潭章建。被告河北伟凯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房春记。被告赵永林。被告赵书义,系赵俊飞之父。被告任书兰,系赵俊飞之母。被告赵文涛,系赵俊飞之妻。被告XXX,系赵俊飞之子。被告赵紫璐,系赵俊飞之。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韩冰,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博诉被告刘立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海亮代理审判员  郭顺元人民陪审员  庞圣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逯相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