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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与茅骥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茅骥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2603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负责人:裘子健。委托代理人:赵垚瑶。委托代理人:孙广文。被告:茅骥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诉被告茅骥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3元,减半收取652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关水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人民陪审员  朱先淼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