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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赵海华与陈明彦、吴玉兰遗赠扶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华,陈明彦,吴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289号申请执行人赵海华,男,生于1935年1月5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明彦,男,生于1969年1月5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玉兰,女,生于1970年3月19日,汉族,农民,系被执行人陈明彦之妻。赵海华申请执行陈明彦、吴玉兰遗赠扶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04)南民初字第00683号、(2006)南民初字第00724号民事判决:一、陈明彦、吴玉兰应每年给付赵海华大米150公斤、面粉60公斤、蜂窝煤1500块、衣服二套、鞋袜二双;二、每月零用钱35元、大肉1.5公斤、菜籽油1公斤。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陈明彦、吴玉兰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海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明彦、吴玉兰给付2013年7月至12月的钱粮物。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明彦、吴玉兰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承担执行费。被执行人陈明彦、吴玉兰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交付了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海华2013年7月至12月的大米75公斤、面粉30公斤、菜籽油6公斤,棉服一套、鞋袜各一双,大肉9公斤的折价款198元,蜂窝煤750块的折价款300元,零花钱及药费210元,并交纳了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赵海华已将上述钱粮物领取,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南民初字第00683号、(2006)南民初字第0072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中陈明彦、吴玉兰2013年7月至12月应给付赵海华钱粮物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庞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