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执字第003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安徽长江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滁州市佳禾服饰有限公司、兰友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长江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滁州市佳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全执字第00329-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长江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晋汉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昌根,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佳禾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友义,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全民二初字第001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滁州市佳禾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长安牌皖M××号小型普通客车,该公司的电脑平机22台、平机15台、双针机10台、拷边机12台、埋夹机2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志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