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章玉焦与钱双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玉焦,钱双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民初字第954号原告:章玉焦。被告:钱双果。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玉焦为与被告钱双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章玉焦于201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玉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后6800元,由原告章玉焦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常晓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赖建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