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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宁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章玉焦与钱双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玉焦,钱双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民初字第954号原告:章玉焦。被告:钱双果。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玉焦为与被告钱双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章玉焦于201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玉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后6800元,由原告章玉焦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常晓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赖建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