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民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宁波海纳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王铭、陈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海纳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王铭,陈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十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607号原告:宁波海纳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良。委托代理人:傅根强。委托代理人:罗丁丁。被告:王铭。被告:陈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海纳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铭、陈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海纳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铭、陈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海纳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冰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