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民初字第5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扶长清与泉州市亚洲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杨裕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长清,泉州市亚洲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杨裕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5454号原告扶长清,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叶磊,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亚洲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荫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宝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裕春,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舒中林,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扶长清与被告泉州市亚洲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杨裕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长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为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俊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