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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昌清与汪令波、宋东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清,汪令波,宋东如,十堰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40号原告张昌清。被告汪令波。被告宋东如。被告十堰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车城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戴山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钟涛。原告张昌清诉被告汪令波、��东如、十堰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昌清诉称,2012年7月1日被告汪令波、宋东如、十堰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利率为月息3分,被告钟涛对借款提供担保。原告依约支付借款400000元,后被告汪令波、宋东如、十堰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请求判令被告汪令波、宋东如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436000元;被告钟涛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经济犯罪,且被告汪令波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昌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守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龚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