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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执恢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范根焕与杜周喜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根焕,杜周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恢字第00113号申请人范根焕,男,1970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被执行人杜周喜,男,生于1960年12月27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范根焕与杜周喜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陈民一初字第004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范根焕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剩余货款4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杜周喜为申请人范根焕制作广告(提供劳务),以其劳务费45000元抵顶本案的执行,执行费710元被执行人杜周喜自愿负担,现该案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044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赵民权审判员  吴军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连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