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索文钢与张有财、冯丽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文钢,张有财,冯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索文钢,男,34岁,汉族,系四平市古城农村信用社职工,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有财,男,44岁,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冯丽艳,女,45岁,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索文钢与张有财、冯丽艳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2012)双民一初字第483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张有财、冯丽艳于2013年3月1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索文钢欠款本金2000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2分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00元,保全费500.00元。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执行案件收益,本院已作出执行裁定予以扣留,现等待回款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2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铁铮审 判 员 郭 春代理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付俊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