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催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丽水欧意阀门有限公司、陈朝魁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丽水欧意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催字第17号申请人丽水欧意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朝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颖颖。申请人丽水欧意阀门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汇票票号为1020005221343278),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9月25日发出公告。现原告以已找回该银行承兑汇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丽水欧意阀门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益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