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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淑敏与李玉凤、崔艳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衡桃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王淑敏。被执行人李玉凤。被执行人崔艳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衡桃民二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7月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1238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9120元(计算至2013年10月11日,以后利息另计),诉讼费3764元,执行费1813元,共计16226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玉凤、崔艳成在银行的账户存款1622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海滨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永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