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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官商初字第0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宜兴市金啸铜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恒源电缆有限公司、朱友松、无锡市胜华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金啸铜业有限公司,江苏恒源电缆有限公司,朱友松,无锡市胜华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官商初字第0301号原告宜兴市金啸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芮志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中军(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江苏恒源电缆有限公司。被告朱友松。被告无锡市胜华电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金啸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啸公司)与被告江苏恒源电缆有限公司、朱友松、无锡市胜华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金啸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金啸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啸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金啸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建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