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商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位凤军与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凤军,张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1580号原告位凤军,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告张涛,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凤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位凤军承担。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