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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商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位凤军与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凤军,张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1580号原告位凤军,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告张涛,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凤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位凤军承担。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