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邵中刑一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邓双喜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双喜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邵中刑一初字第7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双喜,男,1983年8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某平,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诉一(2013)第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双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某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双喜及其辩护人王某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9日14时许,邵东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邵东汽车西站保卫人员在对湘E97X**号开往西安的卧铺车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车行李架上一纸箱里有冰毒疑似物,经检测为冰毒后,邵东县公安局安排民警随车前往西安。同年6月20日,民警在陕西省西安市三府湾汽车站内将前来接冰毒的被告人邓双喜抓获,缴获用透明胶袋装好的冰毒疑似物3包,麻古疑似物3粒,经称重,冰毒净重为994.58克,麻古净重为0.31克,经鉴定994.58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0.31克红色颗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宣读了被告人邓双喜的口供,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辩认笔录,通话详单,户籍资料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邓双喜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要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双喜对指控的犯罪辩称不知情,其辩护人辩护提出,邓双喜没有非法持有毒品的故意,实际上也是不可能控制该毒品,且公安侦查违法。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双喜在陕西西安销售假证,2013年6月19日中午李某峰打电话对他说带点冰毒和麻古到西安,是用音箱盒装起的,放在邵阳到西安的卧铺车上,要他第二天到西安三府湾汽车站取一下,取到后放在他住房里,想吃就自己拿一点吃,按纸箱上的电话通知人来取,同日14时许,邵东汽车西站保卫人员在对湘E97X**号开往西安的卧铺车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车行李架上一纸箱里有冰毒疑似物,邵东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对该疑似物进行检测为冰毒疑似物,邵东县公安局即安排民警随车前往西安,同年6月20日,民警在陕西省西安市三府湾汽车站内将前来接冰毒的邓双喜抓获,当场缴获用透明胶袋装好的冰毒疑似物3包,麻古疑似物3粒,经称重,冰毒净重为994.58克,麻古净重为0.31克,经鉴定994.58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0.31克红色颗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1、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和称重笔录证明,2013年6月20日邵东县公安局民警尹某桥、申某云等人在西安市三府湾汽车站从抓获邓双喜时,从邓双喜取货的纸箱里提取冰毒疑似物3包,麻古疑似物3粒,经称重,冰毒净重为994.58克,麻古净重为0.31克;2、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邵公物鉴(理化)字(2013)352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明,收缴并送检的994.58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0.31克红色颗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3、抓获经过证明,邵东县公安局接到群从举报湘E971**号开往西安的卧铺车有冰毒疑似物,邵东县公安局接报案后安排人员对该疑似物进行检测,结论为冰毒,邵东县即安排民警随车前往西安。同年6月20日,民警在陕西省西安市将前来接冰毒的被告人邓双喜抓获,并当场缴获冰毒疑似物3包,麻古疑似物3粒;4、证人申某荣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19日下午2点多钟,他和保卫人员对湘E971**号开往西安的卧铺车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车行李架上有一纸箱只写手机号,没有联系人,拿起摇响声不一样,他就拿到警务室打开看发现箱里有冰毒疑似物和麻古,他就打电话向邵东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报了案,公安就来人进行检验并进行拍摄;5、辩认笔录证明,、公安机关用不同的女性正面照片12张、分别编为1—12号,由邓双喜辩认出8号是要他去取货的王某彬;6、辩认笔录证明,公安机关用不同的男性正面照片12张、分别编为1—12号,由邓双喜辩认出8号是要他去取货的李某峰;7、公安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抓获邓双喜后当场从其提取的纸箱中查获冰毒和麻古,并将邓双喜和毒品包装袋等物一起拍摄了多张照片;8、通话详单证明,被告人邓双喜所持手机与王某彬、李某峰所持手机在2013年6月19日和6月20日有过通话记录;9、被告人邓双喜口供证明,他是在西安办假证的,2013年6月19日中午李某峰打电话对他说带点冰毒和麻古到西安,是用音箱盒装起的,放在邵阳到西安的卧铺车上,要他第二天到西安三府湾汽车站取一下,取到后放在他住房里,想吃就自己拿一点吃,按纸箱上的电话通知人来取,6月20号上午李某峰的女朋友王某彬又打电话崔他,他就赶到车站,刚取到纸箱就被抓获了,当场收缴了纸箱里的冰毒和麻古;10、户籍资料证明,邓双喜的基本情况,犯罪时已成年。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双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有关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数量较大。被告人邓双喜对指控的犯罪辩称不知情,其辩护人辩护提出,邓双喜没有非法持有毒品的故意,实际上也是不可能控制该毒品,且公安侦查违法。经查,被告人邓双喜在公安的讯问中多次供述在接到毒品前一天和接毒品当天分别接到李某锋和王某彬的电话,且经调取通话详单,李某锋和王某彬的电话和邓双喜的电话均有通话记录,辩解不知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邓双喜授人之托并答应帮忙接毒品并代为保管,事实上也已实施持有毒品的行为,对其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恰当的,公安人员发现毒品后进行跟踪破案不属侦查违法,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邓双喜的犯罪尚未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双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中义代理审判员 杨皞陟代理审判员 李少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海洋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