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原告房长海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魏县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长海,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魏县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房长海。委托代理人杨艳峰,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学森。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魏县分公司负责人苏继耀,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成振宇、邵学俊,该公司职工原告房长海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魏县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诉讼到院,诉讼中原告房长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雪娟审判员 牛艳梅审判员 刘雪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法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