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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田某与王某交通肇事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423号申请执行人田某。委托代理人石某,系申请执行人田某之妻。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田某与被执行人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38324.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生活特别困难,本院决定给予司法求助50000元,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法执字第004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