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8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荣运与查胜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荣运,查胜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8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荣运,男,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查胜祥,男,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委托代理人:许云生,南陵县弋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荣运因与被上诉人查胜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荣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荣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荣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荣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文 勇审判员 李建华审判员 鲍 迪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 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