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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碑执字第01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泉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长安企业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金泉物资有限公司,陕西长安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碑执字第0128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元路7号。法定代表人安丙权,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长安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环城南路东段26号外贸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广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陕西金泉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长安企业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碑民三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孙 红审判员 姚立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