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丽青温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王忠华与浙江意梦莉莎鞋业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浙江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青温商初字第168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季某某。被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王忠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 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季莉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