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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二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万控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广力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控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广力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二初字第00444号原告:万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木晓东,董事长。被告:安徽广力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化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安徽广力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50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安徽广力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50000元;二、查封林道克所有的为原告申请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太湖东路111号新里海顿公馆三期C6幢2704室房屋一套(房地权证:合包字第1500530**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登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陶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