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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刑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李某双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宁刑初字第0041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2009年9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4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宁乡县看守所。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3)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兼明、书记员李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敲诈勒索罪1、2012年2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与李某波、彭某石等人在宁乡县文化超市茶楼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没收了赌资。后李某某和廖某军(已判刑)以在茶楼赌博被抓为由,叫来吴某、彭某石、李某波、钟某林、黄欣、刘某(均已判刑)等六人,要求茶楼老板被害人胡某利赔钱“了难”,在茶楼老板不愿意赔钱的情况下,就到“水之恋”茶楼闹事,采用威逼的形式要求茶楼老板出8000元了难。到最后茶楼老板被害人胡某利、颜某莲被逼出3000元给李某某,出1500元钱给被害人廖某军。2、2011年年底的时候,被害人徐某驾驶湘A62L**牌号的小车与刘志兵驾驶的湘A9DD**小车发生交通事故,调解未达成协议,后刘志兵喊来被告人李某某参与交通事故“了难”,被告人李某某纠集李某波、钟某林、吴某、刘某以言语威胁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徐某出了8000元“了难”。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宁乡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和谅解书,辨认笔录和照片,证人彭某石、李某波、吴某、刘某、钟某林、廖某军等人证言,被害人胡某俐、徐某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2年8月份的一天,一个叫“阿天”的人在宁乡县城拿了一支仿六四手枪给被告人李某某,要其帮忙保管。后被告人李某某搭乘湘AX**的士车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扣押该仿六四手枪。经鉴定该枪支具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枪支鉴定结论书,提取笔录,证人刘某甲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颜雪莲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4年10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洞波人民陪审员  曹金花人民陪审员  唐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贺文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