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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继承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160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高某、李某、李某、李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继承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定民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继承人李福庆夫妻的共同财产即位于定边县定边镇城西巷27号的窑洞6孔和北房1间,共7间,其中二分之一归申请执行人高某所有,下剩的二分之一属被继承人李福庆所留遗产,由申请执行人高某、李某、李某、李某及被执行人李某共同并分割,各享有五分之一的份额,现因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某同意开发商开发征用开发该处房产,在开发商征用开发后,所得现金由四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李某按陕西省定边县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遗产继承份额的比例分配,各自到开发商处领取应得现金份额。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由四申请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法执字第001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卜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