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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并民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21-04-30

案件名称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与郑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郑某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并民初字第00174号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法定代表人张某1,总干事。委托代理人丁某,北京市振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张某2,山西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与被告郑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由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负担。审判长 范红琴代理审判员 郭晓军代理审判员 张江冰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