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98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982-3号本院2013年10月8日对原告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久通电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982-2号民事裁定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982-2号民事裁定书尾部审判人员署名“审判员陈利红,书记员陈龙”补正为“审判长陈利红,代理审判员郦金晶,人民陪审员戴志庆,书记员陈龙”。审 判 长 陈 利 红代理审判员 郦 金 晶人民陪审员 戴志庆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