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刑二执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周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519号罪犯周坤,男,1962年5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宝鸡监狱服刑。二OO五年四月十九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05)西铁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二OO四年十二月十四起至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周坤不服,提出上诉,经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二OO五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05)郑铁中刑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以罪犯周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坤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5个,并被评为2008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周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曾被监管过,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坤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月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宪代理审判员 王养季代理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贾军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