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7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与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魏×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7819号原告刘×,女,1969年9月30日出生。被告魏×,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冬建,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