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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7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与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魏×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7819号原告刘×,女,1969年9月30日出生。被告魏×,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冬建,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