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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咔提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清莲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咔提科技有限公司,杨清莲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18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咔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现代之窗大厦A座10楼I-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06028339-9。法定代表人:刘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德杰,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清莲,女,汉族,1978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晓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咔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咔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清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杨清莲与咔提公司于2012年7月27日签订一份《商业合同》,内容为:杨清莲向咔提公司订购型号为K77的手机500台,单价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8元,金额29000元;型号为V66的手机500台,单价72元,金额26000元。合同总金额为65000元。交易方式为现金交易。运输方式为:通过DHL、TNT、EMS或FEDEX交货。备注:1、交货日期为收到30%定金15天内交货;2、付款方式为现金;3、运输方式为指定地点交货;…收款银行信息:交通银行龙岗支行62226XXXXXXXXX金某某。交货要求:“商标:产品需贴客户商标Liens;配件要求:型号K77需500个Nokia镜片和50个印有客户商标的镜片,型号V66需500个Nokia镜片和50个印有客户商标的镜片;两款都需配Nokia电池和带两插脚的电源;键盘要求:需双语,阿拉伯语和英语;…”杨清莲于2012年12月31日向金某某名下交通银行龙岗支行622260XXXXXXXX账户内转账19000元,咔提公司确认该金额系杨清莲支付的定金。杨清莲、咔提公司当庭均确认咔提公司在交货前让杨清莲对其中一款手机先进行了验货,杨清莲当场提出咔提公司生产的手机正面没有印制双方约定的“Liens”商标,而是印制了咔提公司自己的商标“RICHMRX”,阿拉伯语部分印制在英文下方,要求咔提公司更改。咔提公司确认给杨清莲验货的手机存在上述情况,认为杨清莲拒绝收货,没有再向杨清莲发货,亦未再继续生产另一款手机。杨清莲与案外人李某某签订一份《商业合同》,采购的手机型号、数量与杨清莲、咔提公司诉争的合同内容一致。该合同总金额为70500元。约定现金预支付总货款30%的定金,余款在出货前一次性付清。收到30%定金15天内交货。如果不能按合同要求交货,需索赔20000元作为经济赔偿金。收款银行为深圳市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账号(平安银行深圳南头支行,1101XXXXXXXX)。备注:产品需贴客户商标Liens;配件要求:型号K77需500个Nokia镜片和50个印有客户商标的镜片,型号V66需500个Nokia镜片和50个印有客户商标的镜片;两款都需配Nokia电池和带两插脚的电源;键盘要求:需双语,阿拉伯语和英语;…落款日期为2012年12月25日,杨清莲与案外人李某某在落款处签名。案外人李某某于2012年12月28日向深圳市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账号(平安银行深圳南头支行,1101XXXXXXX)转入21000元。案外人李某某于2013年5月10日出具一份《收据》,内容为“兹收到凯莱电子杨清莲小姐21000元,交付手机定金退回款”。杨清莲于2013年5月17日向案外人李某某账户内支付20000元,备注为“货款”。杨清莲提交的录音证据显示,杨清莲于2013年5月18日前往咔提公司处就涉���纠纷进行磋商,期间杨清莲多次要求咔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38000元,扣除咔提公司已退回杨清莲的15000元,还需赔付23000元。杨清莲亦提出要咔提公司赔偿由于货没有到位导致销售滞后所引起的经济损失费用,但并未提出具体金额,亦未提及已赔付案外人李某某20000元事宜。杨清莲当庭确认如杨清莲、咔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杨清莲与案外人李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均能按约履行,则杨清莲可从中获益5500元。一审中杨清莲的诉讼请求为:1、咔提公司赔偿杨清莲损失20000元,双倍返还杨清莲定金23000元(定金为19000元,扣除已还15000元),总计43000元;支付起诉之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该金额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咔提公司承担。原审法院认为,杨清莲、咔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咔提公司提供的货物--涉案手机正面未按合同约定标注“Liens”商标,而标注了咔提公司自己的商标“RICHMRX”,杨清莲提出异议后,咔提公司未进行变更,亦最终未按约定向杨清莲送货,已构成违约,应双倍向杨清莲返还定金。依据法律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涉案合同总金额为65000元,杨清莲向咔提公司支付了19000元作为定金,该院确认其中13000元的性质为定金,咔提公司应双倍予以返还,金额为26000元;另6000元的性质应为货款,咔提公司应予以返还;上述两项金额共计32000元(26000元+6000元)。咔提公司已向杨清莲返还15000元,故咔提公司还需向杨清莲返还17000元(32000元-15000元)。杨清莲主张经济赔偿金20000元。第一,在杨清莲、咔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双方并未约定损失赔偿金,且涉���合同总金额仅65000元,咔提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极大可能无法预见到因其违约可能造成20000元的损失。第二、杨清莲主张向案外人李某某赔偿了20000元,虽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但该记录备注为“货款”,并不能直接证明系杨清莲向案外人李某某的经济赔偿款;同时,按照杨清莲提交的证据及所做陈述,杨清莲于2013年5月18日与咔提公司磋商之前,已向案外人李某某赔偿了20000元,即杨清莲因咔提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金额已经确定。但杨清莲在与咔提公司磋商的录音中并未明确提及该20000元的赔偿金,不合常理。综上,对杨清莲要求咔提公司赔偿经济赔偿金20000元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杨清莲主张利息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咔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清莲支付17000元;二、驳回杨清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75元,由杨清莲负担237.5元,咔提公司负担200元。上诉人咔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为“咔提公司在先期向杨清莲交付的涉案K77型号手机的正面未按照合同约定标注“Liens”商标,且经杨清莲异议后拒绝变更,亦最终未按约定向杨清莲送货,已构成违约,应双倍向杨清莲返还定金”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虽约定“产品需贴客户商标‘Liens’”,但并没有明确约定是在正面印刷该商标,反而根据合同的其他有关约定,杨清莲是要求在手机的正面即镜片的下端印刷“Nokia”商标,而不是“Liens”商标。2、就本案而言,咔提公司实际上已严格按照约定在手机的背面印刷“Liens”商标,之所以未在手机的正面即镜片下端印刷“Nokia”商标,而是印刷自己的商标即“RICHMRX”,是因为杨清莲该要求与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相违背。一审时,杨清莲虽辩称其不是要求在涉案手机上印刷“Nokia”商标,而是要求使用诺基亚生产的镜片,但只要有一点手机生产常识的人都知道,该辩解是没有任何依据。因为诺基亚公司从不生产镜片,其自己手机上的镜片也是外购的。3、就交易惯例而言,任何一家供应商,在没有经过客户的确样前,是不可能批量生产的。而本案杨清莲是在交货时才提出异议的,说明了最初的涉案手机的外观设计是经过杨清莲确认的。4、咔提公司之所未进行另��款即V66型号手机的生产与交付,是因为该款手机涉及到与K77型号手机同样问题,在该问题未得到合理解决前,咔提公司是不敢进行该款手机的批量生产的,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种表现;且后来杨清莲也明确表示取消该型号手机订单。5、咔提公司之所以扣减了杨清莲的4000元定金,是因为杨清莲的不诚信行为给咔提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杨清莲对此损失理应赔偿。综上,表面看似咔提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实际上则是杨清莲的违法要求和不诚信所导致,故本案违约方应是杨清莲而不是咔提公司,咔提公司反而因此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咔提公司违约并应双倍返还定金,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依法改判咔提公司无需向杨清莲返还或支付任何费用;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用由杨清莲承担。被上诉人杨清莲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咔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案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杨清莲向咔提公司定制K77及V66两种型号的手机各500台,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明确约定手机需贴杨清莲要求的客户商标“Liens”及键盘要求为双语阿拉伯语和英语,咔提公司在生产出K77型号手机交付杨清莲验货时双方确认K77型号手机正面位置标注的是咔提公司商标“RICHMRX”,背面印制为杨清莲要求的客户商标“Liens”且出现键盘双语不符合要求即部分阿拉伯语印制在英文下方、部分阿拉伯语印制在英文上方的混乱情形。咔提公司上诉主张合同仅约定印制“Liens”商标但未约定具体位置,故杨清莲所称手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理由不成立。对此,本院认为,同一部手机同时出现两个商标标识并且将杨清莲要求印制的客户商标“Liens”印制在手机背面,咔提公司商标“RICHMRX”却印制在正面显著位置,势必引起消费者误解从而不能实现杨清莲相应的合同目的,故杨清莲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改合情合理,咔提公司未进行变更,亦未最终按约定向杨清莲送货及交付另一款V66型号手机,咔提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判据此确定咔提公司应向杨清莲双倍返还定金符合法律规定,计算的应返还定金的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咔提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咔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翁  艳  玲审判员 何    溯审判员 琚    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东静(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