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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9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段奎云与张国强、刘思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奎云,张国强,刘思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936号原告段奎云。被告张国强。被告刘思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奎云与被告张国强、刘思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220元,共计495元由原告段奎云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