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执字第35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阿四与张亮、邱瑞英、张金龙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阿四,张亮,邱瑞英,张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吴江执字第3567号申请执行人张阿四。被执行人张亮。被执行人邱瑞英。被执行人张金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3)吴江汾民初字第0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亮名下的车号为苏E162**的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顺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莫利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