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沂南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苏洪玉与杨树文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洪玉,杨树文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672号申请人:苏洪玉,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杨树文,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申请人苏洪玉与被申请人杨树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树文在沂南县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高运浩所有的宅基一套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树文在沂南县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沂市天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0000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黎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