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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民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卞三保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三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二初字第66号原告卞三保,男,1966年5月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郭海,男,1962年7月25日生,汉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住所地:内黄县振兴路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申秀山,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樊胜军,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卞三保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卞三保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三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由原告卞三保负担。审 判 长  张 峰审 判 员  申学风人民陪审员  吴国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卫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