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咸秦民初字第025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徐波诉被告于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波,于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585号原告徐波,男,汉族,陕西省西安人。被告于静,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波诉被告于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军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亚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