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25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徐波诉被告于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波,于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585号原告徐波,男,汉族,陕西省西安人。被告于静,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波诉被告于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军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亚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