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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仪民初字第25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7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2569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2年,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陈祯祥,仪陇县立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某某,男,生于1967年,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明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