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仪民初字第25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7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2569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2年,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陈祯祥,仪陇县立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某某,男,生于1967年,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明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