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郭民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与被告张某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郭民初字第00323号原告韩某,女,农民。被告张某,男,农民。原告韩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韩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梅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