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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白执字第000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陈定奇、胡长生、陆才珍、白河农商银行、罗德斌、李法文与李慧芝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解除查封)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定奇,胡长生,陆才珍,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德斌,李慧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白执字第00081-3号申请执行人陈定奇。申请执行人胡长生。申请执行人陆才珍。申请执行人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河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陈平。委托代理人周勇。申请执行人罗德斌。参与分配申请人李法文。被执行人李慧芝。陈定奇、胡长生、陆才珍、白河农商银行、罗德斌、李法文与李慧芝民间借贷、借款合同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2012年8月10日,本院依(2012)白执字第0008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慧芝使用,座落在白河县城关镇河街社区的房屋一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白政国用(土)字第01040012号,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刘仁滎”,土地使用权面积58.7平方米)。2013年1月23日,案外人林永芳以法院查封该房屋侵害其财产所有权为由提出异议。经本院组织听证审查,2013年2月3日,本院以(2013)白执异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该查封房屋的执行;异议人和本案的当事人不服中止执行的裁定可在15日内提起诉讼。(2013)白执异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异议人和本案的当事人均未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院(2013)白执异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书以缺乏证据证实查封房屋属被执行人李慧芝之夫生前所有,不能排除他人对该房屋享有财产权利为由,裁定中止对查封房屋的执行,告知当事人不服中止执行的裁定可限期提起诉讼,但逾期均未提起诉讼。该诉讼可能解决被执行财产的权属争议,当事人未诉讼,被执行控制的财产权属争议未解决。现依法不能认定被执行人李慧芝对该财产享有财产权利,依法应当解除对该财产的执行控制措施。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李慧芝曾使用,座落在白河县城关镇河街社区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刘仁滎”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白政国用(土)字第01040012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岳桂兴审判员  李正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忠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