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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商初字第7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温州长江合成革有限公司与马大勇、楚娟等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3)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长江合成革有限公司,马大勇,楚娟,马跃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商初字第723-5号原告温州长江合成革有限公司。被告马大勇。被告楚娟。被告马跃革。本院审理的原告温州长江合成革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大勇、楚娟、马跃革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楚娟所有的高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梨园分社的存款1700000元整,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3年4月23日至2013年10月22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