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晓静,代玉杰,孙桂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秦晓静,农民。被执行人代玉杰,农民。被执行人孙桂民,农民。本院在执行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秦晓静、代玉杰、孙桂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秦晓静、代玉杰、孙桂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昌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玉贵审 判 员 :李建文代审判员 :刘国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郭金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