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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1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彭咏梅与徐建东、秦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咏梅,徐建东,秦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1196号原告彭咏梅。被告徐建东。被告秦开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咏梅诉被告徐建东、秦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咏梅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建东、秦开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咏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建东、秦开明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咏梅撤回对被告徐建东、秦开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彭咏梅负担。审判员  谭文先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