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3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孟正均与邱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正均,邱全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273号原告:孟正均。委托代理人:应乃均。被告:邱全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正均与被告邱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正均于2013年10月2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正均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正均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孟正均负担。审 判 长 周钢杰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马艺虓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韩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