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民初字第03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网路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网路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03294号原告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委托代理人余某,公司法务。被告湖南网路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网路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714元,减半收取5357元,由原告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易贤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