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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徐梅花与十堰市骏华置业有限公司、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梅花,十堰市骏华置业有限公司,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16号原告徐梅花。委托代理人李熊,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十堰市骏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车城南路26号1栋201。法定代表人汪令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磊。原告徐梅花诉被告十堰市骏华置业有限公司、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梅花诉称,2012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十堰市骏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十堰市骏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1360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逾期还款每日按借款总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被告张磊为借款提供担保。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借款136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并拖欠违约金240000元。请求判令被告十堰市骏华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及违约金1600000元;判令被告张磊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经济犯罪,且被告十堰市骏华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令波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梅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守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龚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