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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项某甲与项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甲,项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67号原告项某甲。被告项某乙。委托代理人尹传亮,山东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项某甲与被告项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某甲、被告项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尹传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带一女孩,被告带一男孩。双方共同拉扯孩子成人。被告在望留街道某村的房子翻新,欠下一堆债务。2011年因经济琐事双方发生口角,被告离家回到某村并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双方分居已近两年,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依法分割财产。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去年我曾起诉过离婚,我当时是因为原告打我,我才一气之下起诉的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很好,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10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2年,被告诉至本院,要求与原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13年3月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并共同生活多年,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不应轻率离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项某甲与被告项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迎辉代理审判员  路晓莉人民陪审员  王伟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赵成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