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9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任怀福与赵香娥、陈永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怀福,赵香娥,陈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923号申请执行人任怀福,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赵香娥,女,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居民。被执行人陈永强,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个体,系赵香娥的丈夫。本院在执行任怀福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3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赵香娥、陈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任怀福申请执行赵香娥、陈永强民间借贷(2013)神法执字第00924号案件也已立案执行,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两案合并执行并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香娥、陈永强两案共欠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计24万元,申请人任怀福同意被执行人陈永强不经评估、拍卖直接用其所有的“尼桑”牌越野车一辆作价16万元抵偿其所欠借款本息16万元,剩余8万元于2013年11月22日前给付完毕。两案诉讼费、停车费申请人任怀福自愿承担,两案执行费共计2880元由被执行人陈永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建国审 判 员 王志新代理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