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法执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罗某与缪某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225号申请执行人罗某。被执行人缪某。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缪某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了(2013)定民初字第00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缪某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罗某人民币4000元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0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卜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