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民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孙娟芳与钱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合民初字第00481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知堡办事处,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恩祥,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址同原告孙某某,职工。系原告孙某某之父。被告钱某,男,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大荔县下寨镇,婚后住合阳县知堡办事处,农民。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恩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钱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我与被告钱某经人介绍于2009年6月相识,2010年1月11日进行了结婚登记,2011年农历正月13日被告称其外出打工,此后便无任何音信,经我多方打听及到被告老家寻找也无任何消息,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钱某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月1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居住于原告处,俩人无子女。2011年农历正月13日,被告钱某称其到西安彩钢厂上班外出后至今未与原告有任何联络,此后经原告及其家人多方寻找未果。2013年7月,原告孙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钱某离婚。又查明,被告钱某有以下个人财产放置于原告处:被子1床、床单2个及个人衣物。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告孙某某的陈述及证人雷仙桃、赵福全的证明以及合阳县路井镇孟庄村民委员会及合阳县知堡乡北知堡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予以印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俩人本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但被告钱某自2011年正月以外出打工为由出走,至今与原告及原告家人无任何联络,且下落不明,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钱某离婚,依法予以准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出庭,无法查明,原、被告可另案处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钱某离婚;二、被告钱某的以下个人财产归其所有:被子1床、床单2个及个人衣物。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10元,共计91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宏审 判 员 周明军人民陪审员 黄冬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