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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三申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3-11-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联众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粤高法民三申字第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联众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郑双青,该公司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赟,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李伯雄,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邱伟谷,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凤琼,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深圳市联众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知民终字第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深圳市联众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2、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在经营的局域网内复制传播涉案电影缺乏证据证明,全凭主观臆断。被申请人提交的公证书及公证光盘,只证明在申请人网吧计算机桌面创建有一个快捷方式图标,点击这个图标后直接进入http://202.96.134.33/default.asp网址,在该网址网页上进行操作,能观看涉案电影,而对该网址和网站是局域网还是互联网,公证书及公证光盘没有任何证明,因此不能证明再审申请人在局域网传播涉案电影。由于上述网址明显是互联网网址,且与再审申请人网吧电脑使用的所有局域网网址不同,因此足以证明再审申请人只提供了链接服务。被申请人指控再审申请人在局域网播放涉案电影,应当举证证明。原判决让本应属于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由再审申请人承担,错误适用我国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若干同类型案件认定涉案电影来源于互联网,本案的认定与这些认定相矛盾。二、被申请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首先,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给被申请人的授权,并无涉案电影共有版权人寰亚电影有限公司的确认。其次,被申请人不具有对局域网环境以外复制传播涉案作品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的诉讼主体资格。被申请人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认为,一、关于再审申请人是否在经营的局域网内复制传播涉案电影的问题。本案的公证过程如下:开机登录后,点击桌面上的“电影”,进入相关页面,网址为:http://202.96.134.33/default.asp找到涉案电影,对电影任意选取部分片段播放并同步录像。公证进入的网页上虽然有网址,但该网页上没有显示任何网站名称等可以表明该网页属于第三方所有,该网页的IP地址亦不能证明该网页另属其他主体所有,此种情形与通常所认为的链接不同,该网页至少从表面上属于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如欲证明该网页是其链接的第三方网站而不应为该网页上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应提交相应的证据。而再审申请人至今未举证证明该网页的实际经营主体,可见其并未尽到最��程度的注意义务。在再审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其关于仅提供链接服务的抗辩不能得到支持。再审申请人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同类型案件的事实认定,欲否认本案的实际情况,理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判决错误适用我国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理由亦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依法应对在该网页上播放被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的直接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二、关于被申请人是否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的问题。根据浙江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的《版权声明》、寰亚电影有限公司的《确认书》以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著作权授权书》,可认定被申请人对涉案电影《非诚勿扰》依法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再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深圳市联众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不成立,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联众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岳利浩代理审判员喻洁代理审判员石静涵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黄慧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