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郁法建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陀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陀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云郁法建民初字第114号原告:陀某某,女,汉族,1979年7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原告陀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莫家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钟沃平、吴志强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陀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离家外出至今六年一点音讯都没有,生死不知。丢开4岁多的儿子、妻子都不管。儿子生病做手术时,做父亲的不在身边护理,没有做到父亲护养儿子长大成人的责任。特此,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李某由原告抚养。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材料:1、原告《居民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户口簿》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家庭情况;3、原告《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为夫妻关系。4、郁南县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李某某外出已六年,至今与家人一直没有联系,家人也一直没有他的信息。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依法向被告李某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组成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被告李某某未在法定的答辩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01年原告与被告在云浮打工相识,2004年5月28日在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6月25日生育儿子李某。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李某某是在2008年年初说要去广州打工,这时候开始失去联系,我有寻找过被告,没有人知道他的去向。被告没有说明原因离家出走,失踪多年都没有和任何人联系过,他的亲人也不知道他的去向没有和他联系过。经本院单方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于2008年离家外出至今未回,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于原告陀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本院依法向被告李某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举证通知书、组成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被告李某某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应视为放弃自己的质证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陀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儿子李某由原告陀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家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门蓉蓉 搜索“”